
- 臺北雙子星開發(fā)案最後審定條件,中華工程團隊接獲通知後30日內(nèi)決定是否簽約並完成繳交相關費用
依本開發(fā)案「甄選須知」之規(guī)定,投資申請人應於臺北市府最後審定條件書面通知送達日翌日起30日內(nèi),決定是否簽約及提送簽約應備文件送達臺北市府捷運工程局,逾期則視其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倘中華工程團隊於臺北市府書面通知送達日翌日起10日內(nèi),對審定條件提出修正意見,如臺北市府不同意接受時,該團隊仍應接受最後審定條件,並於前述30日內(nèi)提送相關資料辦理投資契約書簽訂事宜,倘中華工程團隊不接受臺北市府最後審定條件,則視同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其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開發(fā)案為國家門戶之重大建設,牽涉層面廣且投資金額龐大,頗受外界重視,臺北市府為力求審慎周延且兼顧市民權益,徵詢財務、法律顧問及相關局處意見,並虛心檢討前第一順位太極雙星團隊簽約前所衍生的問題與回應外界諸多批評,經(jīng)多次審慎討論,決定臺北市府「最後審定條件」,其訂定重點在於簽約後之投資人,必須有充分之財務能力並保證一定興建完成,包括取得信評以上金融機構之銀行融資保證書及簽約時除繳交履約保證金外,亦須一併繳交約67億餘元已接近完工的地下共構歸墊款等,俾確保雙子星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營運,配合機場捷運線通車營運所吸引之龐大人潮,帶動臺北西區(qū)的整體發(fā)展,創(chuàng)造臺北市更多有形及無形之經(jīng)濟效益。